最近看到公司的产品被欧盟征收了双反关税,有点看不懂,不理解为何现在的新闻连概念都不解释,全是暗语。于是查询了一下
什么是双反
欧盟的“双反”关税,是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与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的合称。这是欧盟为保护本土产业,针对外国出口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设置的两种核心贸易救济工具。当欧盟认定某种进口产品同时存在“倾销”和“接受补贴”两种情形,并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时,就可能“双管齐下”,同时征收这两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针对“卖得太便宜”
反倾销税的核心,是抵消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欧盟销售产品所带来的不公平价格优势。
“正常价值”通常是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基于生产成本推算出的价格。如果出口价格低于这个正常价值,就构成了“倾销”。征收的反倾销税额,通常相当于这个价格差额(倾销幅度)。其逻辑在于,这种人为压低的价格会损害欧盟本土产业的利益。
反补贴税:针对“背后有政府支持”
反补贴税则针对的是出口产品接受了其本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专向性”的财政支持(即补贴),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这种补贴可能表现为直接的资金拨款、优惠贷款、税收减免或廉价土地等。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是抵消这种由政府补贴带来的价格优势,以“填平”其对欧盟产业造成的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它针对的是政府补贴行为,而非企业自身的定价策略。
“双重救济”问题
“双反”叠加在实践中会引出一个复杂的法律争议,即 “双重救济”(Double Remedy)。
理论上,如果一项出口补贴既压低了出口价格(构成倾销的一部分),又被单独计算为反补贴税的对象,那么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就可能对同一项补贴行为进行了两次抵消。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构成不当的重复处罚。
因此,在规范的“双反”调查中,调查机关有义务进行技术性调整,以避免这种重复计算。不过,实践中这一原则正面临挑战。例如,在2026年的对华轮胎“双反”案中,欧盟产业界就试图推动欧委会放弃避免“双重救济”的既有惯例,寻求在反倾销税之上“叠满”反补贴税而不作扣减。这反映出“双反”工具在实际运用中,可能成为施加更大贸易压力的手段。
欧盟的“双反”关税是其贸易救济体系中最具威慑力的组合工具之一,其核心在于甄别并抵消来自企业(倾销)和政府(补贴)两个层面的不公平竞争优势,而围绕其产生的“双重救济”争议,则体现了规则与实践之间的持续博弈。
案例一
太阳能玻璃(光伏玻璃):12年“双反”的落幕。
税率水平:税率因企业而异,反倾销税率为17.5%~75.4%,反补贴税率为3.2%~17.1%。对于未获单独税率的出口商,合计税率最高可达84.2%。
这是最有趣的一个案例,因为今年被终止了。。。终止原因:2026年10月,欧盟正式废止该措施。直接原因并非认定倾销或补贴不成立,而是欧盟境内已没有活跃的光伏玻璃生产商,反倾销制度所要保护的“国内产业”基础已不复存在。此前推动调查的德国GMB公司也已破产。
案例二
轮胎(乘用车及轻型卡车胎):“双重救济”争议的前沿。
2026年7月,欧盟已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型卡车轮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未合作企业税率为45.3%,多数合作企业为24.4%。针对同一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仍在进行。2026年8月,欧盟产业界提交意见,主张在计算时不对某些补贴作“双重救济”扣减,意图在反倾销税之上叠加征收反补贴税(即“叠满而不抵扣”)。这直接挑战了欧委会过去为避免对同一补贴重复抵消而进行税率扣减的惯例。